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机动车、电动车维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类别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HW06(废有机溶剂、专用清洗剂等)、HW08(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变速器油、液压油、润滑油等废矿物油)、HW12(废油漆、油漆渣)、HW31(废铅蓄电池)、HW36(废石棉刹车片)、HW49(废机油滤芯、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喷漆罐、废过滤棉、废过滤毡、废活性炭、废电路板、沾染废油漆或废矿物油的劳保用品等)、HW50(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类别。
电动自行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HW31(废铅蓄电池)等类别。
二、管理要求
(一)贮存要求。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要求,规范建设或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并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签,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落实防漏、防渗等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二)申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个体经营户可与哈密市海纳矿业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或哈密市鑫盛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按照社会源收集执行。
(三)处置要求。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应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签订委托合同,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处置。委托前,应要求收集单位出具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并核验许可证经营类别、经营范围、有效期等。严禁转移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相应经营类别的单位(个人均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责任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